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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配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丨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施行出口控制的公告
时间: 2024-05-13 | 发布人:新闻资讯

  原标题: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配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丨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施行出口控制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配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施行出口控制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法令法规,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同意,决议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施行出口控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满意必定技能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含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方针指示的激光器。

  技能阐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意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控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则处理出口答应手续,经过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向商务部提出请求,填写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请求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请求文件之日起进行审阅查看,或许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审阅查看,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许不予答应的决议。

  对国家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分报国务院同意。

  四、经审查准予答应的,由商务部颁布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答应证件(以下简称出口答应证件)。

  五、出口答应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材料保存年限等,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能进出口答应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则履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答应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则处理海关手续,并承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答应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答应出口、超出答应规模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景象的,由商务部或许海关等部分按照有关法令和法规的规则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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